厦门老字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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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来源 : xmlzh * 作者 : xmlzh * 发表时间 : 2015-01-26 * 浏览 : 296

厦门老字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厦门老字号协会”

英文 :XIAMEN TIME-HONORED BRAND ASSOSIATION缩写:XTBA

第二条 本会由厦门市商业、餐饮、服务、生产加工、文化等老字号企  业及文化学者、管理专家和其他社会人士自愿联合发起共同组建的全市性的  、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组织我市“厦门老字号”企业与相关院校教学、科研院所、培训机构、新  闻单位等相关领域开展各项活动,进行老字号历史挖掘及理论研究与实践,  加强互相间的交流与合作,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厦门老字号企业快速健  康发展。服务老字号企业,辅导、支持和辅导、推荐一般会员(预备会员)  成为老字号企业。以协会为组织参与国内老字号协会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  与台湾积极开展老字号文化商贸交流活动,紧密联系海内外华侨、香港澳门  同胞,特别是闽南裔和闽南籍同胞,通过老字号文化商贸交流,形成家乡凝  聚力,推广中华传统文化。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裙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厦门老字号企业与各界的沟通、交流、协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市老字号企业的振兴和            发展;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

(三)促进厦门老字号企业的规范经营,建立和完善老字号产业自律机制;

(四)开展厦门老字号企业工作咨询和会员培训;

(五)开展老字号工作调研,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六)引导厦门老字号企业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开拓经营,改善管理,加快发展;

(七)收集整理老字号企业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建立网站,组织开展国际、国内、海峡两岸品           牌经济文化交流和合作;

(八)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和会员委托其的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构成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分老字号企业会员和老字号企业预备会员,个人会员分特邀会员和一般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合法经营企业或团体

(二) 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三) 传承独特的老产品、老技艺或老服务;

(四) 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五) 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六) 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 内地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遵守本章程,且对厦门老字号文化有兴趣,愿意学习、传  播、推广厦门老字号文化,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

(二)个人会员需本人书面申请,经本会会员推荐,并经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会员颁发由本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 

会员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当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

未经本会秘书处批准,会员不得以本会会员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产品上印制和冠以本会会员名称。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合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五、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首届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设立荣誉会长一人、顾问若干人。荣誉会长、顾问的工作权责由理事会确定。

本会可聘请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由协会秘书处提出,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本会按照区域和行业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协会秘书处指导下,分别独立开展相关区域和相关行  业领域老字号文化商贸调研、规范、自律、交流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3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  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或委托常务副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决定;

(三)决定有关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等和会员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  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老字号协会

                                             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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