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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系列纪录片《中华商道》(暂定名)拍摄及公益活动的通知
* 来源 : 商务部 * 作者 : 商务部 * 发表时间 : 2015-01-14 * 浏览 : 69

商务部关于开展中华老字号系列纪录片《中华商道》(暂定名)拍摄及公益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各有关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地老字号协会,全国中华老字号企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中华老字号是我国极其重要的传统商业资源和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系统工程。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改发[2008]10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中华老字号的保护和宣传工作力度,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将从2010年起,牵头组织中华老字号系列纪录片《中华商道》(暂定名,以下简称纪录片)的拍摄工作。为确保纪录片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拍摄老字号纪录片是落实老字号宣传工作的重要举措
  
  纪录片旨在通过宣传介绍中华老字号的经营理念、文化内涵、产品技艺、诚信服务等内容,增进全社会对中华老字号的了解和认知,形成弘扬老字号精神、保护与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良好氛围,从而引导老字号更加注重树立品牌形象,发挥品牌优势,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快老字号创新与发展。同时,推动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有潜力、有希望的老字号优势企业可持续发展。纪录片的拍摄及相关工作已得到商务部的支持,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组织中华老字号企业申报拍摄,确保纪录片拍摄工作顺利进行。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根据《中华老字号系列纪录片<中华商道>(暂定名)拍摄基本方案》(附件1)负责组织实施纪录片拍摄、发行及宣传等各项工作,牵头组织成立老字号纪录片组委会, 并通过举办博览会及高峰论坛、华人艺术家公益活动、老字号珍品义卖会等活动组织落实(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推荐申报要求
  
  (一)入选企业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社会效益好,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2.具有较高的人文历史或品牌价值,其生产技艺或经营理念传承良好。
  
  3.相关老字号的文物文史资料丰富完整。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填报《中华老字号系列纪录片<中华商道>(暂定名)候选拍摄企业推荐表》(附件2)。
  
  2.报送辅证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规模,性质,历史变迁及发展创新,品牌创立及沿革,特色产品、技艺或服务,创始人和传人,历代传承的企业文化等基本情况);相关文物遗存证明材料(提供照片、复印件等);企业荣誉或奖励证明材料(提供照片、复印件等)。上述有关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报时间要求
  
  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2010年4月底前将推荐申报材料报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三、入选企业的确定
  
  (一)老字号纪录片组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老字号企业进行复审。
  
  (二)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根据复审结果,最终确定入选老字号企业名单。
  
  (三)北京百年瑞祥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入选老字号企业签订拍摄协议。
  
  (四)所有入选老字号企业,一律免费参与纪录片的拍摄制作和播出。
  
  (五)根据纪录片推广需要,组织邀请部分入选老字号作为企业代表参与相关宣传活动。
  
  四、有关要求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落实;鼓励企业利用纪录片宣传机会,全面展示特色产品、传统技艺及经营理念,树立品牌形象;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参与拍摄;利用有关政策为纪录片拍摄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充分发挥老字号协会和社团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组织推荐和资料报送工作;积极争取媒体支持,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
  
  五、社会合作
  
  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参与纪录片拍摄、发行和宣传的协助工作。协作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由当地政府和相关组织推荐;(2)依法登记注册;(3)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品牌美誉度;(4)具有相关资源和协作能力。
  
  六、联系方式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100747)
  
  联系人:张 蕊 李 婷
  
  电 话:010-85226630/6603 传 真:010-85226603
  
  网 址:lczx.mofcom.gov.cn
  
  邮 箱:zhangrui_mofcom@163.com